(1)申请并获得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使用资格的成品革出厂时必须加盖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标识。
(2)具有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使用资格的皮革种类及其商标,其皮革种类和商标必须与申报批准的商标和产品一致,企业如变更已被批准的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商标,应按《真皮标志生态皮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如欲在本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上使用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标识,必须办理相关扩牌手续,具体办法由中国皮革协会制定。
(3)具有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使用资格的单位,应该接受中国皮革协会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的不定期质量抽检,费用由中国皮革协会统一支付;抽检内容包括质量、环保措施及运行情况、生产管理及服务体系等单项或多项内容。
(4)具有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使用资格的单位,应保证做到:
① 按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产品规范》的规定组织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生产和检验;
② 建立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质量控制数据档案,接受中国皮革协会不定期检查;
③ 良好的产品销售服务工作;
④ 积极配合中国皮革协会作好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定期检测、监督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使用单位是否按《真皮标志生态皮革实施细则》的要求使用和宣传真皮标志生态皮革。
(5)具有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使用资格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标识的保管、使用,专职人员应报中国皮革协会备案。专职人员受中国皮革协会委托负责监督本单位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标识的使用情况,确保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
(6)具有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使用资格的单位,不得私自制作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标识,也不得对外转让、出售、馈赠。
(7)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标识是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产品的唯一凭证。
(8)配合并监督使用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皮革制品厂家如实反映制品中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使用情况,不得过分夸大或作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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